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
(一)常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每年1月份个人账户划拨时按全年缴费标准代扣代缴。 其中,年度内新增或中断后续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在首次个人账户划拨时按全年缴费标准代扣代缴;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与职工医保费、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同步征收。
(二)常州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收取。其中,符合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1、正常参加长护险;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且病情基本稳定;
3、申请人经我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
(一)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告知书、承诺书;
(三)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
(四)常州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五)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社保卡原件;
(六)真实有效的完整病史资料(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七)已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申请时需要提供与医疗机构答订的《家庭建床服务协议书》(注意家庭建床协议有效期〕;
(八)其他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受托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时,需准备上述相关材料,自评失能等级须达到D级以上。
特别说明:如申请人本人无法前往经办窗口申请,可签订《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他人来窗口进行申请;
(一)提交评估申请: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前往长护险经办服务窗口,按要求提交材料办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受理与失能评估条件审核。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估受理条件∶
1、未参加我市长护险或处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封锁期的;
2、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3、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护理费用的;
4、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6、其他不符合失能评估受理条件的。
(三)现场问询和信息采集;申请人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评估小组上门通过查阅资料、现场问询、调阅申请人医院治疗档案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
(四)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规则自动生成。
(五)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六)评估结论出具∶作出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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